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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郑州】《郑州市城市客运管理若干规定》(草案二次审议稿)公布
发布时间:2019-08-28 02:04:15  | 作者: admin  | 来源: admin
8月27日,郑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。《郑州市城市客运管理若干规定》(草案二次审议稿)公布,并在当天的会议上进行了审议,记者对其中修改的内容及看点进行梳理。
 
变化:明确出租车、网约车定义
 
据了解,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,原法规名为《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》修改为《郑州市城市客运管理若干规定》。并新增医院、商业中心为重点监督检查区域。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运的,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。
 
此次修改稿中,增加了一条关于出租汽车释义的规定。本规定所称巡游出租汽车,是指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、站点候客,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,按照乘客意愿行驶,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,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,整合供需信息,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,以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。
 
同时,规定新增一条举报奖励机制,以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。即郑州市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,举报经查证属实的,应当依法处理,并给予举报人奖励,具体办法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。
 
看点:明确各种非法拉客情形处罚标准
 
•“摩的拉客”最高罚5000元
 
该《规定》明确指出,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、机(电)动摩托车、三轮车、老年代步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。
 
若违反上述规定,将由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,收集有关证据后,将案件材料移送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,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客运行为的查处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•“黑出租”最高罚30000元
 
该《规定》要求,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,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、安装营运标识和设施,假冒巡游出租汽车。
 
违反上述规定的,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罚:
 
一是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,扣押车辆,责令限期改正,处20000元罚款;
 
二是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、设施的,扣押车辆,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、设施,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;
 
三是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,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、设施的,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、设施,并可处,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。
 
•未经许可网约车拉客,扣车+罚款
 
该规定对网约车拉客做了明确规定。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、车辆和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,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,由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,扣押车辆,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,并没收违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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